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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接獲民眾詢問,他的父親在109及110年間先後買賣自用住宅用地,經稅捐機關審查符合重購自用住宅之退稅規定,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,但今年他的父親不幸過世,由繼承人繼承取得重購土地,是否會因土地移轉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?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後,該重購土地將被列管5年,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,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,應追繳原退還稅款;但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,因屬不可抗力事由,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。該處進一步說明,繼承人繼承重購土地後,仍須繼續列管至5年期滿為止,如於上述管制期間5年內再行移轉(含配偶贈與)或改作其他用途(含戶籍遷出、出租、營業等),繼承人仍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。產業來源: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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